南宁市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四类社会组织)不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同意,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变更和注销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 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遵循宽进严管、部门协同、规范自治基本原则:
(一)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政策法规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办事流程,积极扶持培育,加强监督管理。
(二)政府职能部门、依法授权的组织依照各自职能职责协同登记管理机关做好直接登记社会组织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社会组织坚持自愿、自主、自治原则成立,依照章程的宗旨、规定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二章 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范畴
第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或有关单位,为维护会员共同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依照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团体,属于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的范畴:
(一)设立宗旨符合涉及国民经济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以及本行政区人民政府的相关决定、规定;
(二)业务范围应在国民经济领域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相同行业的经济组织提供政策咨询、行业自律、行业发展和其他经济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的行业协会或行业商会,其业务范围应在有关文件规定的行业或职业中。
2.主要由具有相同或相似业务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作为会员组成的行业联合类社会团体;
(三)异地商会。
第六条 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以促进科技发展和进步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科学技术知识传播与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组织形式主要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属于直接登记的科技类社会组织的范畴:
(一)设立宗旨符合国家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以及本行政区人民政府的相关决定、规定;
(二)业务范围应当属于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科学领域,且在相关目录规定的理学、工学、农学或医学的范围(不含社会科学类);
(三)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指以特定公益慈善为目的,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组织形式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属于直接登记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范畴:
(一)设立宗旨符合国家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以及本行政区人民政府的相关决定、规定;
(二)业务范围应当属于公益慈善事业领域,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于《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所列事项,即: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属于法律、法规或本行政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明确是公益慈善事业的。
(三)业务活动应当突出公益慈善特点,具备下列条件:
1.公益慈善活动的受益人或者服务对象应当是会员以外的,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2.公益慈善活动的支出和人员工资以及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四)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本组织的基本情况、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和实施公益慈善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面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以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组织。组织形式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属于直接登记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范畴:
(一)设立宗旨符合有关城乡社区服务领域的法律法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以及本行政区人民政府的相关决定、规定。
(二)业务范围应当在城乡社区服务业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社区就业服务、社区社会保障服务、社区救助服务、社区养老服务、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社区文体服务、社区教育服务、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社区安全服务、社会工作服务等社区公共服务。
2.社区维修服务、社区家庭服务、社区连锁服务、社区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等社区便民利民服务。
3.自愿用自身的时间、技能等资源,为社区和社区居民提供的社会救助、慈善公益、优抚助残、敬老扶幼、治安巡逻、环境保护、社区矫正、科普咨询、法律援助、应急救援等社区志愿服务。
4.法律、法规或本行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为,属于城乡社区服务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 下列类别社会组织不属于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需实行双重审查登记:
(一)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二)民办学校(含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和培训机构)及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三)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四)民办养老和社会福利机构;
(五)民办认证机构;
(六)民办博物馆;
(七)高危险性专业性体育类社会组织
(八)涉及政治、法律、宗教、涉外及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双重审查登记的社会组织。
第三章 直接登记的条件
第十三条 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直接登记成立社会组织名称应当准确反映自身属性特征,符合法律法规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
(二)直接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为中国内地公民;法人发起人必须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持有法人执照、主管业务属于拟成立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的单位。自然人发起人应当相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三)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秘书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
(四)具有固定场所和合法的财产资金来源;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六)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发起人(单位)不少于5个,必须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持有营业执照,诚信守法,并经营2 年以上的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会员单位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开办(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
(七)异地商会登记实行一地一会,名称规范为“南宁XX(异地省、市专名)商会”或“南宁XX(南宁市城区专名)XX(异地〔县(区)专名〕)商会”,“XX(南宁市辖县专名)XX(异地市〔县(区)专名〕)商会”;会员为法定代表人籍贯属于相应异地的在本地的投资企业;发起成立的投资企业法人单位不少于5个,法人单位会员数不少于30个。
(八)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自然人发起(举办)的,发起人不少于3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有公益慈善或城乡志愿服务工作经历。
(九)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单位登记开办(注册)资金不低于5万元;
(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循其规定。
第十四条 直接登记成立四类社会组织,在符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一)允许“一业多会”。可以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同一行业可以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商会。
(二)允许行业协会、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
(三)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准予“一址多社”。允许2个以上社会组织在不影响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下,登记同一住所。
(四)降低会员数量标准。行业协会会员以单位为主,重点扶持的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产业成立相关行业协会,单位会员数量降低为15个以上;其他社会团体会员数量降低为2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1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20个。
(五)降低注册资金标准。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开办(注册)资金降至1万元,城乡社区服务类的注册资金可以不作要求。
(六)取消社会团体筹备审批环节。
(七)取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审批。
(八)简化验资手续。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注册登记时,只需提供银行进账单或者其他合法的出资证明,无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鼓励城乡社区服务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册服务商标,采用直营、加盟等连锁经营模式,开展集团化服务。其各个服务点可以使用同一字号、商标及服务集团标识,形成品牌连锁服务;采用直营连锁模式的,其各个服务点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无须注册登记;采用加盟连锁模式的,不得收取加盟费,需重新注册登记。
第四章 直接登记的程序
第十五条 四类社会组织按下列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一)社会团体按会员分布及活动范围在相应层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二)基金会按原始基金额及活动范围在县(区)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开展活动的所在地域及涉及范围在县(区)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四)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原则上在县(区)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第十六条 四类社会组织成立申请直接登记,遵循以下流程办理:
(一)提交申请。发起人(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1.社会组织拟用名称核准申请;
2.发起人(单位)简介和身份证明;
3.社会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名称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发起人(单位)提交的名称核准申请材料及相关事项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以书面形式签发《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
(三)准备工作。发起人(单位)收到《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后,社会团体发起人(单位)应积极发展会员、召集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应确定理事,召开第一次理事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等。
(四)成立登记。发起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名称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材料申请登记。发起人(单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如下成立登记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1.《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或《基金会成立登记表》;
3.验资报告或银行进账单等(对开办资金不作要求的除外);
4.住所证明材料;
5.社会组织章程;
6.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纪要;
7.社会组织党组织筹建情况说明表;
8.其他必需的材料。
逾期不能提交登记成立材料的,需重新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核准。
(五)核发证书。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登记成立申请材料正式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成立或者不予成立的决定(受理前的咨询、申请材料修改的时间,不包括在审查时间内)。准予成立的,发给社会组织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登记证书业务主管单位一栏标注“直接登记”字样,并予以公告。不予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