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开发区建筑业健康发展,吸引更多建筑企业进驻开发区,提升开发区建筑业企业、园林绿化企业以及水利、道路、交通建设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加快落实开发区“造城运动”步伐,按照“强化导向、注重绩效、突出重点”的原则,结合开发区实际,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开发区内企业上等级、拓业务
(一)支持开发区内企业发挥市场主导作用
1.提高开发区内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政府投资项目、民间投资项目鼓励优先选择开发区内企业承建。政府保障性住房项目(包括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房、安置房,含各专业分包工程)可以面向开发区内企业招标。
大力推行政府承包商名录管理制度和政府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制度。
(二)支持开发区内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积极引导企业整合资源,创造条件晋升资质等级,加快培育一批资产规模大、融资能力好、市场竞争力强、资质等级高的大型龙头企业。
2.支持企业上规模。对企业年产值3亿元以上,且开发区内实缴税金首次超800万、1500万、2500万、4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150万、200万、350万元的奖励。
3.支持发展总部企业。对开发区内新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按其实缴企业所得税环比增长10%以上部分的地方财政留存给予60%的奖励。
新购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出租物业)的总部企业,结合税收贡献,按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资助,资助资金在三年内分期到位。
4.支持企业晋升资质。对当年企业主项资质由一级升为特级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当年企业主项资质由二级升为一级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当年企业主项资质由三级升为二级的企业奖励10万元。
5.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对企业当年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参建企业每项奖励10万元。
对企业当年获得其它国家级优质工程奖或国家级行业工程最高奖的,每项奖励30万元;参建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
对企业当年获得省级综合性优质工程奖或省级行业工程最高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参建企业每项奖励2万元。
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6.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优秀企业提高授信额度,适当给予利率优惠。开发区内企业承建开发区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形式。
7.开展优秀企业评选。对年产值超10亿的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授牌命名“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业龙头企业”;对当年上缴税金超1000万元的企业由开发区授牌命名“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业纳税大户”,由开发区命名表彰。对开发区表彰和命名的优秀企业、优秀个人在政府招投标、资质升级、职称评定上给适当支持。
8.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每项奖励8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开发区内企业“走出去”
9.支持企业开拓外埠市场。当年承接开发区外工程项目,该项目产生的流转税(营业税、增值税)在我开发区内缴纳的,给予实缴税收地方财政留存部分50%的奖励。
企业在境外开展工程承包,其当年完成的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在200-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人民币。
二、鼓励开发区外优秀企业同竞争、共发展
10.规范市场竞争主体资格。在我开发区从事建筑业施工的开发区外企业,需成立与其承接业务相匹配的管理机构,并在我开发区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登记。
此前已进入我开发区建筑业市场,但尚未在我开发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须在2014年9月1日前在我开发区完成工商、税务登记。登记完成后每家奖励1万元;逾期未办理的企业,将不予受理开发区建筑市场备案申请。
11.积极引进优秀建筑总部企业。对整体搬迁至我开发区的特级企业,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整体搬迁至我开发区的一级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上述企业自入驻我开发区当年起,三年内逐年按其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80%、70%、60%给予奖励。
三、营造适合建筑业发展的市场环境
12.加强人才培养与引进。加强企业家、技术管理人员、一线作业人员的队伍建设,加强继续教育、各类岗前培训和技术工种培训工作;加大人才招引力度,引进我开发区急需的各类专业人才,提升企业人才的整体素质。
13.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健全市场和现场的联动机制,形成有效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开展诚信综合等级评定工作。
14.强化产业平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行多元化经营,向上下游产业延伸,形成完整的产业链。积极探索推动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转变,形成设计、采购、施工一条龙的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
四、优化服务、加强保障
15.建立开发区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帮助企业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为建筑业企业开拓区外、省外市场创造条件,搭建平台。
16.加强服务保障。各部门要进一步关心支持建筑业发展。建设、财政、评审、人社、工商、经发、招商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政策指导,提供信息服务,加强协调配合。
17.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招商局负责监督与跟踪服务,保证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对各项奖励的发放进行登记并对实施过程中各有关材料备案。
五、附则
(一)本政策意见中开发区内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均在我开发区的法人企业。
(二)本政策意见相关条款由开发区建设局会同各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