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水电与火(核)电发电权交易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8〕21号)
【字体:大 中 小】打印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水电与火(核)电发电权交易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3月26日
广西水电与火(核)电发电权交易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广西电力体制改革,缓解电力供需矛盾,提升电力系统运行灵活性,丰富和完善电力市场机制,全面提高清洁能源消纳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电力资源的作用,在发电企业机组之间引入市场化替代交易机制,通过市场化手段实现水电发电机组替代火(核)电发电机组发电。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规范透明的交易机制,在维护电力调度秩序,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市场各方意愿,稳妥有序开展发电权交易。
(三)坚持节能减排。参与发电权交易的发电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和有关节能环保要求,实现全社会节能减排,促进电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四)坚持稳妥推进。兼顾各方利益,预判市场风险,积极稳妥推进,促进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定义。
发电权交易是指为消纳区内水电而开展的火(核)电电量替代的交易行为。
(二)主体。
发电权交易的市场主体为:在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的火电企业、核电企业、统调水电企业。
(三)交易类型。
目前主要开展月度发电权交易,待相关条件成熟后,再适时开展日、周、年度发电权交易。
(四)交易电量。
1.出让电量。
火(核)电企业交易给水电企业的上网电量为出让电量,出让电量不应超出其月度计划上网电量(非市场部分)和通过市场化交易获得的签约电量的总和。机组保安全电量不参与发电权转让交易。
丰水期出让电量为火电企业低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核定最低保障出力的电量。
2.受让电量。
以水电近5年(2013—2017年)的对应月平均上网电量为月基数电量,超月基数电量部分视为受让电量,受让电量须进行发电权交易。全区各水电企业月基数电量由调度机构统计,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
全区各水电企业应结合来水情况、月基数电量、调度机构发布的水电月最大可吸纳电量预测值,预测月度超基数电量,自行决定各月参与发电权交易的电量。
(五)组织交易。
1.调度机构每月根据电力电量平衡、水库优化调度、电网安全约束等,发布水电月最大可吸纳电量预测值。
2.月度发电权交易采取双边协商方式交易。由水火(核)电交易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原则,自主协商确定发电权交易电量及补偿费用意向,经广西电力交易中心汇总初审、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双方按照安全校核结果签订合同(或协议)并执行。
3.为最大限度确保清洁能源消纳,在丰水期出现弃水时段,未与水电企业达成发电权转让交易的火电企业,对热电比大于等于50%外的机组,均应根据系统运行需要降出力运行,直至停机备用。
(六)交易电价。
1.水火(核)电发电权交易中,火(核)电企业出让电量的交易补偿价格由水电企业与火(核)电企业协商确定,并由水电企业委托电网企业按交易补偿价格支付给火(核)电企业。电网企业再按照已核定的水电上网电价扣除交易补偿价格后的价格与水电企业结算。
2.水电月超基数电量中达成发电权交易的部分,火(核)电市场化合同电价(或非市场化部分的标杆上网电价)与已核定的水电上网电价之差,40%纳入火(核)电启停调峰交易准备金,60%用于弥补自治区出台电价政策措施影响全区电价平衡盘子的资金缺口。
3.水电超月基数电量中未能达成发电权交易的,由电网企业统一采购,按照当年市场交易中已出现的发电企业最大让利额度(但最高不超出已核定该水电上网电价50%),从已核定的该水电上网电价中扣除。扣除资金中40%纳入火(核)电启停调峰交易准备金,60%用于弥补自治区出台电价政策措施影响全区电价平衡盘子的资金缺口。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广西电力市场交易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工信运行〔2017〕1046号)有关规定开展火(核)电启停调峰交易,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4.发电权交易不影响用电方的价格和结算,即用电方仍按原签约电量及价格与电网企业结算。
(七)结算支付。
月度发电权交易实行“月结月清”。达成发电权转让交易的,每月广西电力交易中心统一出具结算单,电网企业扣除补偿费用后支付水电企业上网电费,同时将补偿费用支付给火(核)电企业。水火(核)电企业分别向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补偿火(核)电出让发电权的费用由电网企业从应付给水电企业电费中扣除,支付给火(核)电企业。
三、保障措施
(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牵头推进广西水电与火(核)电发电权交易工作,协调解决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广西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发电权交易的组织实施,并按照桂工信运行〔2017〕1046号文件要求,做好交易申报、注册、合同签订、交易执行、计量结算、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三)电网企业负责做好电力可靠性供应服务等工作。
(四)2018年为本方案试行期,如遇国家相关电价调整,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
本方案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物价局负责解释。